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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落户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11-30 浏览次数:75 次

 

杭州落户服务指南

 

一、杭州落户适用范围

    符合迁入地落户条件的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四条、第五章;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引进可以到上海市公安局户籍办证中心办理)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夫妻投靠

夫妻婚龄满3年,一方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人户一致的,由当事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老年投靠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子女全部或多数在上海市区,外地身边无子女,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投靠在杭子女;

(2)原籍为上海市区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有子女在杭,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投靠在杭子女;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除外),可按自愿原则投靠在杭父母。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引进

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者(45周岁及以下),在杭落实工作单位,居住满1年及以上并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不含补缴);

2.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50周岁及以下)、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55周岁及以下)学历者,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五)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夫妻投靠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在杭一方为申请人,夫妻双方签名),原件1份;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3、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原件1份;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上海市辖区2006年1月1日起登记的无需提供,下同】

5、夫妻一方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父母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父母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的同意落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本人在上海市主城区(不含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大江东)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无需提供,下同】

6、出生医学证明(若随迁未成年子女的需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老年投靠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书面申请并签名,原件1份;

2、投靠人及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3、投靠人及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原件1份;

4、老年夫妇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投靠人本人或子女的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通过下列方式出具①、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委出具的关系证明,需注明父母双方信息及共生育几个子女;②、到户口原始档案所在派出所查询,需明确共有几个子女,分别叫什么名字,并加盖户口专用章;;③、提供原始职工、干部履历档案登记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原件1份;

7、若有多个子女的,需提供其他子女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1份;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在杭父母为申请人),原件1份;

2、申请人和迁移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1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4、结婚证,离异或再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明确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迁入地户口簿,原件1份;

6、申请人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若父母为上海市区家庭户挂靠户口,户口挂靠地不能是集体土地、军产、违章建筑等,需提供挂靠地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的同意落户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引进

1、进杭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各1份;

3、需迁移人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原件1份;

4、本人在杭合法固定住所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在市区无房的,需提供人才市场盖章的同意落户证明原件或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原件;或亲友同意落户声明(所有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签字同意)及其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拟落户地户口簿原件1份;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无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各1份;

6、缴纳省级社保的需提供社保局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连续缴纳一年及以上(不含补缴)的个人专用参保证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无需提供),原件1份;

(五)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回国定居的华侨办理落户,需要先至拟定居地侨务办公室申请回国定居,审批通过后,获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华侨回国定居证后,带下列材料到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

(一)当事人申请书,原件1份;

(二)华侨回国定居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当事人所持护照,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迁入地户口簿,原件1份;

(五)迁入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产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根据审批权限,批准同意后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5个工作日;

华侨回国定居落户审批,10个工作日 ;

市公安局户籍办证中心直接受理审批的,7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符合办理条件的,签发《户口准迁证》。

十六、结果送达

可由窗口直接领取或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附录  常见问题解答

(一)

问:办理户口迁入时拟落户地户主与拟落户地房屋产权人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答:拟落户地户主与拟落户地房屋产权人不一致时,申请人应当同时出具拟落户地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的同意落户证明。

 

(二)

问:人才引进落户中如何认定申请人缴纳社保满一年和居住登记满一年?

答:依据《关于完善市区部分人才引进政策的通知》(杭公基础【2017】24号),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学历人员(45周岁以下)申请落户上海市区的,应同时符合“在杭居住1年及以上并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条件。

1.在杭居住1年及以上的认定,凭当事人在上海城区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临时居住登记告知单》。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均视为“在杭居住满1年”;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临时居住登记告知单》的,只要从受理之日起往前推2年内在上海市区连续登记过一年(中断30天及以上,从新登记之日起计算),目前处于有效登记状态,即可视为“在杭居住满1年”。

    2.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的认定,是指从受理之日起往前推2年内只要在上海市区有连续缴纳过12个月以上的社保(允许1个月补缴,补缴超过1个月的,从最后1次补缴记录的次月开始计算期限),且当前为“已参保”状态,即可视为“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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